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11194,201309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19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鄭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零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貳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柒萬捌仟肆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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