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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217號
債 權 人 胡啓華
上列債權人胡啓華因與債務人徐明祥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胡
啓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徐明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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