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25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許俊傑
上列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葉璟鈺即葉仁貴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務人葉璟鈺即葉仁貴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聲請狀與證物不相一致)
二、請提出債務人葉璟鈺即葉仁貴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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