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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54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賴泳暢
債 務 人 賴韋仲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陳亮如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陸拾萬玖仟陸佰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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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115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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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利 率 │
│ 號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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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25,091元 │102年5月11日 │年息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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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68,877元 │102年5月11日 │年息1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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