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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590號
債 權 人 徐思華
上列債權人徐思華因與債務人謝政淯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徐思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謝政淯、黄靖如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求之利息從何年何月何日?
四、請釋明對債務人黃靖如請求給付之原因事實或請求權基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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