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11591,201309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591號
債 權 人 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雄
上列債權人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子美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楊秀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釋明債務人為張子美或張美子?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