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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733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田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耀通
債 務 人 蕭錫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日起至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份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計收違約金;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部份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日起至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份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計收違約金;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部份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放款利率加付一成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付二成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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