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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853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德華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施義搏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德華儲蓄互助社因與債務人黃識利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德華儲蓄互助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黃識利、張阿葉、黃文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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