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054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彰化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 理 人 許宏彰
債 務 人 吳慧玲
債 務 人 陳錫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12054號│
├──┬────────────┬─────────────┬───────┬──────────────┤
│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 號 │ │ │ │ │
│ │ ( 新 臺 幣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
│001 │199,961元 │102年5月6日起至102年6月6日│2.956% │ │
├──┼────────────┼─────────────┼───────┼──────────────┤
│ │ │102年6月7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3.2516%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利率3.5472%│
├──┼────────────┼─────────────┼───────┼──────────────┤
│002 │21,223元 │102年7月6日起至102年8月6日│2.956% │ │
├──┼────────────┼─────────────┼───────┼──────────────┤
│ │ │102年8月7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3.2516%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利率3.5472%│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