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065號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債 務 人 陳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玖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日計算每日新臺幣四點二元之延遲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