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134號
債 權 人 陳淑瑛
債 務 人 蒙特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補充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附表應補充增列如下附表編號12、13、14、15。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脫漏,應予補充。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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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2年度司促字第141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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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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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102年9月8日 │1,000,000元 │102年10月29日 │DR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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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102年9月10日 │2,500,000元 │102年10月29日 │DR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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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102年9月11日 │5,000,000元 │102年10月29日 │DR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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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102年9月30日 │1,600,000元 │102年10月29日 │DR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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