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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185號
債 權 人 張維真
上列債權人張維真因與債務人江佩芳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
維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江佩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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