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14200,20131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200號
債 權 人 黃錦春
上列債權人黃錦春因與債務人劉峻佑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
錦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劉峻佑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具狀釋明卷附委任狀之遞狀法院究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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