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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221號
債 權 人 許旺騰
債 務 人 黃建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債務人黃建凱非票據債務人,不得依票據關係對之請求,故關於利息之請求應不得自退票日起算,且無票據法所定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適用,應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民法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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