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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227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 務 人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利
債 務 人 高振利
債 務 人 陳素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陸萬陸仟捌佰陸拾叁元及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貳佰零叁萬肆仟壹佰零伍元肆角伍分及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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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102年度司促字第14227號 │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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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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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1,466,863元 │102年10月23日 │1.353 │102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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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30,000,000元 │102年11月6日 │1.353 │102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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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 102年度司促字第14227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 │
├──┬───────────┬─────────┬──────┬────────┬──────┬───────────┤
│ 編 │ 本 金 金 額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年 利 率 │遲延利息計算時間│遲延利息利率│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 │ │ │ │
│ │ (美金) │ │ │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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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81,800元 │自102年6月6日起至 │0.9767% │自102年11月1日起│6.25% │102年11月1日 │
│ │ │102年10月31日止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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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46,093.90元 │102年7月12日起至 │1.059% │自102年11月1日起│6.25% │102年11月1日 │
│ │ │102年10月31日止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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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85,900元 │102年7月17日起至 │1.059% │自102年11月1日起│6.25% │102年11月1日 │
│ │ │102年10月31日止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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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615,000元 │102年7月25日起至 │1.060% │自102年11月1日起│6.25% │102年11月1日 │
│ │ │102年10月31日止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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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55,360元 │102年8月30日起至 │1.060% │自102年11月1日起│6.25% │102年11月1日 │
│ │ │102年10月31日止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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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79,790元 │102年9月3日起至 │1.060% │自102年11月1日起│6.25% │102年11月1日 │
│ │ │102年10月31日止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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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45,160元 │102年9月13日起至 │1.060% │自102年11月1日起│6.25% │102年11月1日 │
│ │ │102年10月31日止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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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881,801.55元 │102年9月26日起至 │1.060% │自102年11月1日起│6.25% │102年11月1日 │
│ │ │102年10月31日止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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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43,200元 │102年10月9日起至 │1.120% │自102年11月1日起│6.25% │102年11月1日 │
│ │ │102年10月31日止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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