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584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昱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騰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叁萬叁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另如附表編號003所示支票之發票日為民國102年9月31日,係曆中所無之日期,應以該月之末日即102年9月30日為發票日,俾符合當事人真意,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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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2年度司促字第145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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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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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2年8月31日 │100,000元 │102年9月2日 │HI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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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2年9月20日 │88,000元 │102年9月23日 │HI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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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2年9月30日 │100,000元 │102年9月30日 │HI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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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2年10月31日 │100,000元 │102年10月31日 │HI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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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2年10月31日 │45,000元 │102年10月31日 │HI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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