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69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莊瑄環
債 務 人 張月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超過六個月《含》以上則不收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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