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273號
債 權 人 曾丁格
上列債權人曾丁格因與債務人賴鎮揚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曾
丁格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賴鎮揚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