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1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許俊傑
債 務 人 呂雅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柒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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