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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573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線西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銘輝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線西鄉農會因與債務人王士銘即被繼承人林木全之遺產管理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線西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王士銘即被繼承人林木全之遺產管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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