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4789,201304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78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謝皓羽即張淑惠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謝筠婷即張淑惠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謝昀珊即謝淑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淑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肆佰柒拾捌元及其中(1)新臺幣伍仟捌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2)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3)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貳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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