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05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王國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循環利息,並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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