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司,49,2013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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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49號
聲 請 人 鄭玉燕即偉裕五金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欣帛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

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

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

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向本院聲報偉裕五金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提出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會議紀錄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

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8日以裁定通知相對人於七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首開規定,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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