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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陳呅即旺旺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旺旺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呅為旺旺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一千元由旺旺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旺旺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旺旺紡織公司)之清算人,業已清算完結,並檢具各項文件向本院為清算完結之陳報。
茲檢具簿冊保存人同意書一件,聲請指定陳呅擔任旺旺紡織公司清算完結後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核,旺旺紡織公司陳報清算完結,業經本院以民國102 年1月14日彰院恭民慧102年度司司字第2號函准予備查,聲請人係旺旺紡織公司之清算人,其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旺旺紡織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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