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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淑媚
上列聲請人林淑媚因與相對人蘇福義等十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林淑媚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債務人蘇奇伸、蘇西煌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事,並提出准予備查之相關文件,及其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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