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拍,150,201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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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楊愛仙
上列聲請人楊愛仙因與相對人駱世祥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楊愛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台端是否曾執系爭本票向債務人陳碧煌提示付款?如是,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如否,則請陳明於何年月日向債務人陳碧煌催告清償系爭債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二、請提出雙方約定清償日為民國101年1月31日之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相對人駱世祥、關係人陳碧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郭鳳栖(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乙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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