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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上列聲請人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李金英等四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台端是否曾執系爭本票向債務人九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伍坤木、OPEN INVESTMENTS LIMITED及相對人李金英提示付款?如是,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如否,則請陳明於何年月日向債務人OPEN INVESTMENTS LIMITED、九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伍坤木、相對人李金英催告清償系爭債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李金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債務人伍坤木(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以上皆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各乙份。
三、請提出債務人OPEN INVESTMENTS LIMITED、九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以上請保留全戶動態記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各乙份。
四、請提出彰化縣彰化市○○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最近三個月)及彰化縣彰化市○○段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謄本(最近三個月)正本各乙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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