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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胡朝賀
上列聲請人胡朝賀因與相對人洪天城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胡
朝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三件(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
二、請提出相對人洪天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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