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票,498,2013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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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楊需田
上列聲請人楊需田因與相對人后港福德宮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楊需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后港福德宮是否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抑或非法人團體,並提出其設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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