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票,505,201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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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藍淑宜
上列聲請人藍淑宜因與相對人盧仁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藍
淑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訴訟標的金額究為「新臺幣叁佰零貳萬柒仟元」抑或為「新臺幣叁佰壹拾貳萬柒仟元」?

二、茲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惟台端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何年何月何日?

三、請提出盧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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