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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張春敏
上列聲請人張春敏因與相對人葉鍚明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
春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向發票人提示而未獲付款,始得聲請本票裁定,查台端聲請狀內未敘明有無向相對人提示本票,請釋明有無提出本票向相對人提示,如有,並請敘明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葉鍚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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