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票,531,2013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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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周明瑞
上列聲請人周明瑞因與相對人林家宏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周
明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1紙,票面金額係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陸仟元,與聲請人所聲請之訴訟標的所載之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伍萬陸仟元不符,請具狀釋明其欲請求之正確金額為何?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家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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