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1號
原 告 詹水成
訴訟代理人 莊添源
被 告 詹昆榮
訴訟代理人 詹永任
被 告 楊詹早
訴訟代理人 詹立全
被 告 賴詹雲
詹金定
詹凱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中附表欄編號2關於「分割方法:如附圖所示編號B部分,面積70平方公尺歸被告詹凱舒所有」之記載,應更正為「分割方法:如附圖所示編號B部分,面積79平方公尺歸被告詹凱舒所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經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附表欄編號2關於「分割方法:如附圖所示編號B部分,面積79平方公尺歸被告詹凱舒所有」之記載誤載為「分割方法:如附圖所示編號B部分,面積70平方公尺歸被告詹凱舒所有」,顯係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