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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
抗 告 人
即 債務人 蕭永文
代 理 人 魏克仁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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