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8號
原 告 張鴻圖
訴訟代理人 葉玲秀律師
被 告 林振煌
林洪月足
上列二人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萬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215號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215號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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