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10233,2013090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233號
債 權 人 黃玉鳳
債 權 人 巫佩茹
債 權 人 薛名晶
債 權 人 伍秀花
債 權 人 陳永豐
債 權 人 黃瑞玉
債 權 人 陳依珊
債 權 人 江樺鈴
債 權 人 鄭惠真
債 權 人 李惠莉
債 權 人 黃湯淋
債 權 人 蕭守美
債 權 人 詹曉芸
債 權 人 魏添玉
債 權 人 陳淑娟
債 權 人 曹志杰
債 權 人 林素珍
債 權 人 張正賢
前列黃玉鳳、巫佩茹、薛名晶、伍秀花、陳永豐、黃瑞玉、陳依珊、江樺鈴、鄭惠真、李惠莉、黃湯淋、蕭守美、詹曉芸、魏添玉、陳淑娟、曹志杰、林素珍、張正賢共同
上列債權人黃玉鳳等十八人因與債務人協和醫院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玉鳳等十八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協和醫院之經營型態,係屬獨資、合夥或為法人組織,並請提出相關証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