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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794號
債 權 人 黃順興
上列債權人黃順興因與債務人莊明順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黃順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訴訟標的為請求票款或其他請求權基礎?如為請求票款,須在票面約定利息,如未在票面約定,僅能依法定票據利息百分之六請求,請一併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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