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10831,201309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831號
債 權 人 虎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益順
債 務 人 陳雯婷即長鴻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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