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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860號
債 權 人 蕭啓章
上列債權人蕭啓章因與債務人賴春蘭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蕭啓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訴訟標的金額究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萬柒仟元」抑或為「貳佰壹拾捌萬叁仟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賴春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敬舜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債務人志弘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王志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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