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860號
債 權 人 蕭啓章
債 務 人 賴春蘭
債 務 人 王敬舜
債 務 人 志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叁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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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2年度司促字第108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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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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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1年9月11日 │230,000元 │101年9月11日 │AB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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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1年9月16日 │320,000元 │101年9月17日 │AB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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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1年9月24日 │287,000元 │101年9月24日 │AB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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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1年9月26日 │340,000元 │101年9月26日 │AB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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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1年10月16日 │450,000元 │101年10月16日 │AB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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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1年10月26日 │580,000元 │101年10月26日 │AB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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