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095號
債 權 人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舒云
債 務 人 旌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錫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叁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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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2年度司促字第110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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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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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2年7月9日 │134,000元 │102年7月9日 │HI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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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2年7月9日 │302,700元 │102年7月9日 │HI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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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2年8月9日 │106,800元 │102年8月9日 │HI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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