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131號
債 權 人 卓樹忠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000號6樓
上列債權人卓樹忠因與債務人育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卓樹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育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王佑任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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