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11155,201309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155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員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永府
債 務 人 張茂松
債 務 人 張麗朱
債 務 人 張麗慧
債 務 人 張茂堅
債 務 人 張麗秋

一、債務人張茂松、張麗朱、張麗慧、張茂堅、張麗秋在繼承被繼承人張四如及張賴綉芳之所得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張茂松、張麗朱、張麗慧、張茂堅、張麗秋在繼承被繼承人張四如及張賴綉芳之所得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捌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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