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355號
債 權 人 卓樹忠
上列債權人卓樹忠因與債務人洪順興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卓
樹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洪順興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聲請金額之計算方式(請注意債權人之移轉比例爲百分之四三點零八),並更正聲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