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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3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黃溪順
債 務 人 楊秋錫即生達企業社
債 務 人 楊秋錫
債 務 人 楊陳瓊花
債 務 人 潘氏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玖萬伍仟柒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楊秋錫即生達企業社(生達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楊秋錫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前邀同債務人楊陳瓊花、潘氏甜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訂放款借據一紙,向聲請人訂借授信額度新臺幣500,000元(分二筆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期限自民國101年8月7日起至106年8月7日止,目前餘欠新臺幣395,757元。
(二)雙方約定借款人倘經票據交換所通報為拒絕往來時,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借款得隨時減少核給之借款額度、或縮短借用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因此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全部本息、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楊秋錫遭台灣票據交換所於網路上公告102年6月14日為拒絕往來戶,尚積欠聲請人借款本金395,757元、利息及違約金仍未清償,依約定聲請人自得終止本借據,追償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楊陳瓊花、潘氏甜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136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秋錫、楊│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其他百分之│
│ │79149 │秋錫即生達│7月07日起 │ │三點八四五 │
│ │元 │企業社、楊│ │ │ │
│ │ │陳瓊花、潘│ │ │ │
│ │ │氏甜 │ │ │ │
├──┼───┼─────┼──────┼──────┼───────┤
│ 002│新臺幣│楊秋錫、楊│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其他百分之│
│ │316608│秋錫即生達│7月07日起 │ │三點八四五 │
│ │元 │企業社、楊│ │ │ │
│ │ │陳瓊花、潘│ │ │ │
│ │ │氏甜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秋錫、楊│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9149 │秋錫即生達│8月0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企業社、楊│ │ │百分之十,逾期│
│ │ │陳瓊花、潘│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氏甜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楊秋錫、楊│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16608│秋錫即生達│8月0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企業社、楊│ │ │百分之十,逾期│
│ │ │陳瓊花、潘│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氏甜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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