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促,11593,201309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593號
債 權 人 馬盛興
上列債權人馬盛興因與債務人陳秀蓁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馬
盛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秀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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