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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689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田尾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哲夫
債 務 人 黃長河
債 務 人 蒲阿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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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 102年度司促字第116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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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違約金(起迄日如下): │
│ 號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
│ │ 本金(新台幣) │ 利息(起訖日如下) │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
│ │ │ │成計收違約金,超逾六個月者,其│
│ │ │ │超逾六個月部分,依逾期利息部分│
│ │ │ │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
│ │ │ │收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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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75,000元 │自民國102年3月11日起至│自民國102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 │
│ │ │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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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利率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116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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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基 準 利 率(%) │ 請 求 利 率(%) │ 備 註 │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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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5% │1.5% │102年3月11日至102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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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2.956% │3.252% │102年4月11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
│ │ │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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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2.956% │3.547%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
│ │ │ │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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