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713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陳國偉
上列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東海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委任書之受任人陳國偉漏未簽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張東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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