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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831號
債 權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羅榮乾
上列債權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因與債務人董嘉豪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貴署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董嘉豪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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