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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833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秀水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振輝
代 理 人 鄭再傳
債 務 人 黄興隆
債 務 人 黄木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玖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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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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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金金額 │ 利息 │違約金(起訖日如下): │
│ (新臺幣) │(起訖日如下)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份按全國│
│ │ │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
│ │ │超過六個月者,逾期利息部份按全國農業金│
│ │ │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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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0,000元 │自民國102年5月│自民國102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
│ │13日起至清償日│ │
│ │止按附表二之利│ │
│ │率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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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利率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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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準利率% │ 請求利率%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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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15 │ 3.096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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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15 │ 3.378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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